《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仅限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代班人与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即使在工作时受伤,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见用人单位之于工伤仅限于职工,构成工伤的前提是伤残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能替代。代班人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决定了其即使在公司从事工作时受伤,但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工伤途径获得赔偿代班人虽然得不到支持,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拓展延伸
兼职工人遭受意外伤害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兼职工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兼职工人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工伤认定的主要条件包括: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与工作任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符合法定的工伤认定标准。兼职工人需要及时向雇主报告事故,并向劳动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具体情况,工伤保险机构将进行认定,并根据工伤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因此,兼职工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但需要满足一定的认定条件。
结语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工人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兼职工人需要及时报告事故并提出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赔偿。因此,兼职工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但需满足一定认定条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