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在校大学生做兼职,因工作原因受伤,双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但明显形成雇佣关系,所在公司应当为兼职工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
劳动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另一个用人单位兼职,兼职过程中受伤怎么办?
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学生利用空闲时间做兼职这是无可厚非的,不仅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同时也是对自身的一种锻炼。但是在兼职过程中,也是要保护好自身合法利益的。如果学生兼职受伤的话,此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学生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进行处理。因为此时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仅仅是一种劳务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