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反催收”是名副其实的“挂羊头卖狗肉”,明显超越了经营范围。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能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否则就属于违法。
一家所谓的咨询公司不做咨询,而是带着欠账用户与银行“较量”,并以此来赚取收入,显然是在“不务正业”搞非法经营,游走在了法律的边缘。
其次,“反催收”的手段违法。姑且不说,“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就拿反催收手段而言,有些人为达到恶意逃废债的目的,有的玩弄骗术,欺骗客户,让对方陷入套路贷的泥坑;有的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银行利益。这其实已逾越法律边界,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再者,“反催收”存在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对个别债务人而言,“反催收”扔掉了账单,固然是“福音”,但“反催收”产业链的存在,对诚实守信的市场法则、金融秩序形成干扰和破坏;而教唆借款人恶意上访、投诉甚至民事滥诉,更损害了司法机关公权力、公信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