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诉讼一般属于民事纠纷,都有以下流程:
一、原告持相关的诉讼材料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提起民事诉讼
1、信用卡欠款诉讼,原告一般是信用卡的发卡行。
2、需提交的诉讼材料一般包括:
(1)民事起诉状:应载明发卡行的法人信息(包括发卡行的名称、住所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被告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2)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被告在发卡行申请信用卡时提交的申请书。
(4)被告持该信用卡消费产生的流水记录。
(5)身份信息材料:发卡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立案
1、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立案: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垫付案件受理的诉讼费用。
三、庭前准备与诉讼材料的送达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即信用卡持卡人,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4、调解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
四、审理与判决
1、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视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2、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适用的程序,在审理期限内完成对案件的审理,并出具相应的裁判文书:
(1)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民事调解书;
(2)原告(即发卡行)决定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准予撤诉;
(3)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判决欠款人按时还款的,应制作民事判决书;
(4)被告下落不明或无法同被告取得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
4、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送达给原告和被告。
若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的,判决书将在送达15天后生效;调解书自送达之日生效;裁定书自送达10天后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