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何规定

2024-08-31 11:20:36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规定,现就调整2018年度省直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办法

(一)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1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从2018年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1、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定额调整95元。

(2)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不含职称专项津贴)的5%计算调整额。

2、倾斜调整:

(1)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专项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的从每月700元提高至每月10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从每月600元提高至每月800元。职称专项津贴继续单列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对普遍调整后养老保险待遇已经达到或超过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待遇水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对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发放一次性养老金720元,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待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确定后予以补齐。

(二)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省直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时,同时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企业离休干部按上述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2018年度的一至三个月生活补贴按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发放办法

(一)2018年3月底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其调整额和4月当月养老金于4月13日发放到账。离休干部和老工人一至三个月生活补贴随调整额一并发放。

(二)2018年4月份新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4月份恢复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其调整增加额与2018年5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一同发放。

(三)2018年1-3月死亡并已申报死亡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的调整增加额于2018年5月补拨至其所在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由单位发放给死亡人员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