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名下股权进行保全后,被告向法院申请以其名下房产进行查封置换,如申请人不同意的,法院应当在充分查明案涉置换房产现状的基础上确认其实际价值及变现难易程度,决定是否允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