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有以下行为的可以认定是恶意转移财产:
1、私自出售房屋;
2、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3、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4、转移已有存款;
5、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一、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种表现
1、直接隐瞒。对于当事人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在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另一方方往往采取隐瞒的方式,拒不申报也不告知己方的财产状况,致使对方无法分割到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2、私自转移。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移各类资产。
3、借用名字。如以逃避债务或者规避限购为名与配偶协商,借用他人名字购买不动产,或者委托持股、隐名投资股份,而日后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则与持名人串通不承认借名事实,而配偶一方又没有证据证明借名的事实,最终无法分割到应有的财产。
二、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有:
1、转移已有存款的;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的;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
5、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
恶意转移财产是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行为。
三、转账给小三属于赠与吗
转账给小三不属于赠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男方未经女方同意私自将钱款赠送给“小三”,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女方的财产权,不属于赠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