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
与定增对象不得超过10人相比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没有人数限制,但是上市公司全部在有限期限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没有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限内的股权激励所获得的股票,其累计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激励对象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当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一、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建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