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是什么意思?该条款规定了一部分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意思表示为虚假的、行为人损害他人利益的和违反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由于公序良俗的定义较多,在此并未详细说明。一般有伤风化的、违反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是什么意思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条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对应的是《民法典》第8条和第143条第(3)项的规定。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一般规则
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基础是《民法典》第7条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在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当然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形式上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首先,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方面看,应当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都要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其次,从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性质上看,所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包括两种,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并颁布的法律,中央政府即国务院制订、颁行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
再次,从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上看,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的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国家的立法中,包括强制性内容、倡导性内容和任意性的内容。对于倡导性的内容和任意性的内容,当事人不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即使民事法律行为的约定违反倡导性和任意性的法律规定,也不能认为是违反法律的法律行为。只有违反强制性的规定,才能判定为违法。在法律规范中,这些有不得、禁止内容的,都属于强制性的规定,违反这样的强制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无效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所为,也可以是过失所致。故意所为是明知法律行为违法,却执意订立这样的法律行为。过失则是不知法律行为违法,但是所订立的法律行为在客观上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2、但书规定
在本条中,在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个但书,即“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这个但书表明的是,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中,有一些虽然也是强制性规定,但是却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这两种规定的性质是不相同的,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违反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不一定就直接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要看所违反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属性。
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1项和第39条第(1)项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的规范。商品房预售人没有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显然违反了这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像以前那样一定认定合同无效,而是规定在起诉前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预售合同有效。
对于这样的规定,就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也不一定就使合同无效。这正是但书规定的内容。不过,对违反管理性的强制规定,在相当的情况下,合同还是有效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未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该合同也是无效的。
3、违法行为的类型
(1)公然违法行为与非公然违法行为。公然违法行为,也叫做形式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法律行为的时候,就明知法律行为违法,却仍然订立法律行为。公然违法的法律行为一经订立就是无效的法律行为。非公然违法行为,也叫做实质违法行为,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并非显而易见,而是表面合法实质违法。非公然违法的法律行为,一经查实,亦为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2)量的违法行为和质的违法行为。量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部分内容违法,而不是全部违法。质的违法行为则是法律行为的全部内容违法。量的违法行为导致违法的部分内容无效,不违法的部分有效,因而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质的违法行为则因为法律行为全部违法而一律无效。
(二)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8条把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所谓的公序良俗原则,实际上是以一般的道德为核心,民事主体在进行非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并将这一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准则,是民事主体对社会和道德予以尊重的起码要求,针对的主要是非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基本作用是,在非交易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中,把公序良俗作为衡量利益冲突的一般标准,平衡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强调善良风俗的道德标准也是衡量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准则,以此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
因此,在私权神圣的原则下,既要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必须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法律强制认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这正是《民法典》第153条确认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基础。
可见,作为私权神圣的保障,只要有私法自治原则,就要有公序良俗原则。这两个原则只有全面地配套适用,才能够建立起和谐的社会秩序,体现当代的法治精神。
当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民事主体进行的非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说该法律行为违反了社会全体成员须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违背了我国民法所恪守的基本理念,例如,违反民法,提倡尊重人格尊严家庭生活中相互扶助、和睦团结,禁止遗弃虐待老人和未成年人,禁止有伤风化、违背伦理的行为,等等,就构成了违背善良风俗。同样,当一个具体的非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损害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破坏社会的共同生活规则,违反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共同行为准则,就是违背公共秩序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