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自有住房,是指个人出资购买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自有住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常见的自有住房有如下几种:
1、小产权房;
2、农民房;
3、自建房;
4、宅基地;
5、安居房;
6、集资房;
7、拆迁安置房。而随着现代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多变。除了自有住房外,还有用于投资炒作、保值增值之用、还有租赁之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