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新规: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1.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2.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3.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4.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