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自申请之日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是根据各个地域国税局的规定,正常是7-15个工作日,最长时间为40日。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分类
一般纳税人一般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超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纳税时间为,申请纳税人应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期结束后40工作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第二种类型:新开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纳税时间为,申请纳税人自税务登记证日起30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第三种类型:未超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纳税时间为,申请纳税人自税务登记证日起30日后,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第四种类型: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纳税时间为,申请纳税人应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期结束后40工作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