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一、行使追偿权应满足的三大条件
其一,保证人确实已经为原来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承担了担保或赔偿责任的情况。如果没有实际行动的支撑,也就没有法律赋予的追偿的权利了。
其二,无论保证人以什么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一部分还是全部履行了债务人应该偿还的债务,只要债务人因为保证人的行为而免去了他的责任,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其满足了形式追偿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债务人是自己通过行动偿还债务,那么保证人即便履行了保证债务也不享有我们所说的追偿权。
其三,我们要确认,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中没有过错。举例来说,保证人如果在清偿债务或者在履行完保证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只有之后,并没有按要求做到及时通知债务人,造成主债务人因为善意的无过错地重复履行,这个情况下,保证人是有过错的,将丧失求偿权。
二、追偿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一)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须履行了义务。这里的履行义务,不应限于实际履行的行为,凡能因该债务人财产利益的减少而达到债履行效果的行为,例如提存、抵销等,均应包括在内。
第二,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
第三,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超过的部分,其他债务人每人应偿付的部分应按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确定。倘若其中某一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对该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按照公平原则,可由追偿权人和其他债务人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分担。
(二)一般来说,连带责任人所承担的不论是连带清偿责任,还是连带赔偿责任,或是补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均可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的追偿权可分完全追偿权和部分追偿权。完全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债务人要求偿还其所付出的全部费用。比如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可拥有完全追偿权,还有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租赁合同中的租赁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等均有可能拥有完全追偿权。部分追偿权是指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后只可向其他人要求偿付一定份额的费用,剩余份额的费用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比如合伙和联营中的共同债务人、侵权赔偿中的共同侵权人。
(三)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其成立的条件和范围可依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约定而定,没有约定的,应适用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一般来说,不论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否有过错,均应向保证人偿还保证人清偿债务所付出的全部费用,包括负连带责任时为债务人所付出的费用以及该笔费用至追偿时的利息。即一般拥有完全追偿权。但是,对于保证人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主债务人没有偿还的义务。因此,保证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以免造成重复履行;在债权人向保证人单独提起诉讼时,保证人应通知主债务人参加诉讼,以使债务人提出应有的抗辩,否则,保证人即更丧失追偿权。
三、合同担保的含义和方式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有以下几种方式: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的,保证人只能在主要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保证人求偿权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之日起算。
(2)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其权利主要为抗辩权和抵销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