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谓保险合同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以法定的形式,对除保险标的更替以外的保险合同的内容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例如:增减保额和保费,延长或缩减保险期间,修改保险责任范围等。广义上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各种变动,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狭义上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4、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请复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变更要件
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有:(1)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2)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实践中,如何认定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的情形主要有合同的无效、合同的解除、合同的复效、合同的终止。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在保险实践中,如何确定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的情形主要有合同的无效、合同的解除、合同的复效、合同的终止。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在保险实践中,如何确定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的情形主要有合同的无效、合同的解除、合同的复效、合同的终止。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该内容由李君海律师和律说律答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