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拥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强制执行中,如果法人分支机构无法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或者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财产是一体的,当一方无法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另一方进行执行。
法律分析
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与公司签订相关的合同,其中包括和一些分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或者合作,那么这时如果产生纠纷,分公司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被告,或者分公司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原告进行起诉呢?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具体性质及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也是不同的,就不再多做解释。先从法条上来看一下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现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由此三条法律规定可以推算出来,拿到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
强制执行中,是否可以追加总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因此,不仅仅可以由分公司执行追加到总公司,也可以由总公司执行追加到分公司。其实可以理解为总公司的财产和分公司的财产是一体的,一方不足以清偿,可以追加另一方。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作为总公司的分公司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当事人,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在强制执行中,如果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并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总公司或分公司的财产。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财产是一体的,一方不足以清偿时可以追加另一方。因此,在纠纷产生时,分公司可以作为被告或原告进行起诉,并且在强制执行中可以追加总公司或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乡镇企业应当按照市场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加强技术改造,不断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三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