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窗口申请。申请人按办事指南要求携带申请材料及机动车,至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窗口现场办理:二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三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四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
2、民警审核材料,材料齐全的当场制发先关牌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工作人员作出决定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制发的相关牌证或《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一、上海临时牌照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二、法律咨询
问:请问牌照的释义是什么?
答:牌照,俗称车牌,也指车辆号牌,是分别悬挂在车子前后的板材,通常使用的材质是铝、铁皮、塑料或纸质,在上面刻印车子的登记号码、登记地区或其他的相关信息。车牌是对各车辆的编号与信息登记,其主要作用是通过车牌可以知道该车辆的所属地区,也可根据车牌查到该车辆的主人以及该车辆的登记信息。
牌照是当地车管所发给机动车的行车凭证。牌照就相当于车辆的身份证,没有牌照的车辆是不允许上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