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非参加人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二)将参加人应当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三)超出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检查、用药、治疗;(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五)弄虚作假套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六)其它违反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