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权证
房地产权证是指在房屋竣工验收之后交付购房者之前,由房地产开发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初始登记,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起30天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房地产权证,即大产证。
对新建商品房,法律规定可由合同一方申请小产证。小产证即将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房地产分割以后,由购房者取得的房地产权证。
房产证有绿证、红证、黄证之分,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不同房地产权益实行分类发放和管理的需要,绿、红、黄三证的房地产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的房地产权利。
绿证:颁发给拥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转让地块上房地产的权利人,该证所记载的房地产可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以下情况填写绿证:(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
(2)外销商品房;
(3)已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花园住宅;
(4)已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侨汇商品房。
红证:颁发给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人,该证所记载的房地产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以下情况填写红证:
(1)申请集体所有的非农用地登记的;
(2)申请坐落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登记的。
黄证:颁发给除上述用地情况外的拥有其他地块上房地产的权利人,该证所记载的房地产按规定办理补地价等有关手续后,可进入房地产市场。以下情况填写黄证:
(1)以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2)坐落在征用划拨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3)公有住宅出售后的房屋;
(4)职工购买的平价房、优惠价房等;
(5)补偿所得的房屋。
二、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机关核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制作或发放,所发放的权证一律无效。建设部在《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凭证管理房产;凭证出售、出租房屋;凭证申请房屋翻、改、扩建;凭证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调拨等产权转移手续;凭证办理抵押手续;凭证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凡涉及到房屋所有权证的归属,也均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确认证件,不得以其他证件替代。
三、房地产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的区别
这是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决定的。在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是一个单位的地区,只发房地产所有权证;而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不是一个单位的地区,由房产管理部门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管理部门发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