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所以离婚时这个赔偿数额就五花八门,有的要10万,20万,有的要50万,100万,甚至更多。实践当中多数人主张的这个数额在10万50万之间的居多,结果绝大多数因为证据不够充分,法院都无法支持这项主张,一分钱没有。即使有,这个赔偿标准也要看地区经济水平,家庭资金的多少,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情况,来综合判定。比如北京,过错成立的话,通常是2至5万,极少有超过10万元的。所以,没必要把赔偿数额定的离谱,一旦不被支持,这部分诉讼费就要自己承担,增加了诉讼成本。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二、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
精神损害的无形性,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不象物质损失那样清楚明了,人们可以较为准确地衡量其损失的程度,从而判定赔偿的数额。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程度的大小,与侵权的程度、受害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的方面有很大的关系,有些侵权行为,如侵害他人的贞操权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给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可能会伴随人的一生,即使用再多的金钱赔偿也难以弥合其心理的痛苦。这是精神损害不同于物质损失的一个明显特征。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组织
自然人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已经得到社会的公认,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应以受害人位权利主体,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或侵害死者的特定权益,则以死者的近亲属为权利主体。对法人等组织能否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法人等组织具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利益,侵犯法人等组织的人格利益会造成法人精神利益的减损,只能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来得到补偿,因此,法人等组织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三)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减损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精神痛苦是公民受到侵害以后,在精神状态方面的不利益。痛苦,即为悲伤、苦恼,也包括怨恨,是身体或精神感到非常难受。精神痛苦是人的内心世界的感受,在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时,会造成本人的精神痛苦,在人的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的近亲属会感到丧失亲人的精神痛苦。精神利益丧失,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以及身份权,造成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害,而必然产生的后果。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减损均属于“非财产损害”,无法从外在形态上去感知,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去判断、鉴别、推定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