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通辽2021年社保缴费标准

2024-08-31 11:07:51

法律分析:以全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年缴费额依次为5150.4元、6009.6元、6868.8元、7725.6元、8584.8元五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法律依据:《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25号)的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分别执行0.5%。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6号)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下同)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阶段性降费期内,费率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

三、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上年度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缴费政策衔接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后,单位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