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收集资料
这是环评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环评质量的好坏。收集的资料种类很多,一般都会给建设方写一张环评所需资料清单。
2.报告书或者表的编制
编制过程中有任何问题都要积极和建设方沟通。比如除尘器的选择、环保投资、排放总量的核准。(尤其是排放总量方面,一定要让建设方多和环保局沟通拿到总量,不然你写的环评没有任何意义。)
3.评审
一般来说,报告书需要环保局专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需要开评审会,环评单位需要将项目的工艺、排污、污染源、排污量、环保措施及投资等等等等向专家及环保局进行介绍。然后专家们进行讨论,得出结论。一般来说都会在会议纪要里写:本环评经修改后可以作为本项目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4.修改
一般来说,专家会提一些意见,环评单位要根据会议纪要里写的意见逐条修改,修改完后出一本补充材料或者重新印一本报告书,交给建设方。
5.审批
建设方拿到环评单位的修改稿后就可以拿到环保局拿批文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