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可否完善,也就是我俩常说的五证可否完备。
2.买卖两方进行房屋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资料到
房地产交易所解决买卖过户登记。去解决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资料和资料。
3.买卖两方接到交易所解决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能够解决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屋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两方共有解决。买卖两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解决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解决。
4.解决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屋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解决申请需要的资料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量表》。
5.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有些地方在商品房买卖经过中,开发商也会提供代办交易登记、过户和房地产权证的服务,不过,具体经过基本上都由开发商一手操办,买房人控制不了具体的进度,不能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因此,在要求许可的情况下,购房者最好能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开发商一起解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