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者的资金,行为人承诺并意图偿还本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来看,如果向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实际上所有或大部分资金也是为了生产经营,则更有可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向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更有可能设定集资诈骗罪。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业务正常,经济能力强,在向公众筹集资金时有偿还能力,更有可能设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更有可能设定集资诈骗。
3、从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事发前全部或大部分未归还,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则更有可能设定集资诈骗罪。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事发前全部或大部分已经归还,则设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很小,一般应设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事件发生后的归还能力来看,如果事件发生后的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全部或大部分资金,则有可能设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事件发生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且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有可能设定集资诈骗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