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贷款申请程序:
一、准备资料包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个人或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偿还能力证明文件的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的保证资料、抵押品和抵押品的权利证明书和清单、银行认可的评价部门发行的抵押品评价报告书。最后需要抵押品,抵押方式多,可以是动产、房地产抵押、商品定期存款抵押、有价证券抵押、流通性强的房地产抵押等。
二、填写申请人持有开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向贷款担保推荐机构或开业专家提出论证要求,经论证通过者可申请开业贷款申请书。
三、获得推荐机构组织开业指导专家或相关人员对申请项目的论证后,符合开业贷款要求的,在《开业贷款申请书》的推荐意见栏中签署推荐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提出咨询意见,返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身份确认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身份确认并在《开业贷款申请表》身份确认栏签字。
五、银行受理申请人持有签署推荐意见和身份确认意见的《开业贷款申请书》,向指定银行受理点提交贷款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六、贷款审查银行从受理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贷款审查意见,在《开业贷款申请书》银行审查意见栏填写意见,提交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如不同意贷款,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提出咨询意见。七,办理贷款受理银行获得贷款担保意见后,即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按银行信贷规章制度要求,办理贷款人的个人(或单位)担保手续和贷款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