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每人20至25平方米,区县每人20至30平方米。根据村民家庭人员和本村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确定:(一)1-2人户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95平方米(二)3人及以上户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三)原址改建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根据具体地块的规划技术要求确定。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划审批标准:(一)村(居)民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大于批准建房用地面积 的80%:(二)新批宅基地建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三)原址重建的建筑面积在符合规划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不大于300平方米:(四)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大于10.5米,屋顶坡度不大于30度。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农村建房需要的手续有: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法律依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市区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0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一)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前款规定限额的;(二)出卖、出租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