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结婚证怎么离婚的

2024-08-31 11:02:14

如果同居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以补办结婚证再离婚,或者起诉到人民法院进行离婚。如果同居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后的,没领结婚证却以夫妻名义生活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自行解除,不用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如果当事人为了解除同居关系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工作人员会建议先补办结婚登记,再进行离婚登记。

一、事实婚姻具有什么法律特点

事实婚姻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得到周围人的认可,即双方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3、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再认定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二、事实婚姻和同居的联系

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