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动产登记证明是房产所有权的重要凭证,房屋的买卖、抵押、赠与等活动都要用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此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是一件比较严重的事情,必须尽快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