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贫困户标准条件如下: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贫困户申请流程:1、贫困户提出申请;2、组织入户信息采集;3、提出贫困户名单上报村“两委”;4、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对提出的名单进行民主评议,核实有关情况后,确定该村初选名单,进行第一次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5、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各村进行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经市扶贫办同意进行公告;6、根据贫困户申请情况,由各乡镇提出贫困村申请名单报市扶贫办审核;7、同时组织开展贫困户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8、经市扶贫办审核通过,进行公告,无异议后,确定为贫困户。综上所述,贫困户标准是指人均收入低于我国的贫困标准。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