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转让后,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其他保证人无力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责: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二、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对保证人是否具有效力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则对保证人不具有效力,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什么情况下担保人不担责
以下情况,担保人不担责: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