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具体期限为: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举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举措,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举措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举措。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举措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举措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章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