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籍贯问题:根据户口管理原则,公民的籍贯地应以父母的籍贯地为准。更改籍贯的程序是: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二)籍贯地区行政区划调整的;本人被收养随养父填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