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拆行为发生后要采取如下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1、及时保全证据,并拨打110报警。
偷拆行为轻则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重则涉嫌触犯《刑法》,应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应刑事责任。对于遭遇偷拆情形的被拆迁人而言,对偷拆行为进行民事或者刑事追责,是改变劣势地位的必经途径之一。具体而言,追责的方法不外乎民事起诉与刑事立案。无论何-者,均存在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必要性。当事人需要在民事或者刑事救济程序中提供充分的证据初步证明存在偷拆之事实及其损害结果、实施行为的嫌疑对象等内容。
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在知道偷拆行为发生的第一时间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如拍照、录像,做现场保全,并确定目击者,做好证人证言。同时,当事人还应当拨打110电话报警,其必要性体现在:
(1)追究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警察的职责范围,由警方第一时间介入有利于形成对偷拆行为人的威慑与责任追究;
(2)110报警方式自动形成报警记录,若发生警方消极不作为情形,前述记录便成为有力证据。
2、及时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偷拆是拆与被拆双方围绕拆迁利益进行博弈的极端表现形式之一。房屋被拆之后,被拆迁人实际陷入了比较被动的局面,而被拆迁人在这一看似陷入劣势地位的博弈中如何进行利益修复?对偷拆行为进行民事立案或刑事立案的救济措施,是直接针对侵权行为本身所采取的方法。由于拆迁过程中的刑事立案可能会出现公安部门消极不作为的情形,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困难。同样,对偷拆行为民事立案时,同样也可能会遇到法院消极不作为的情形出现,从而延缓或者迟滞维权。因此,除了前面所述的这些直接的救济措施之外,当事人还应当结合个案,发现拆迁全程中存在的征地主体与程序、拆迁主体、拆迁客体、拆迁行政管理程序、拆迁补偿安置流程等五大方面所存在的具体违法点,进行相应的、全面的违法救济。
确认适格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偷拆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