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身高标准: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
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体重标准: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
个别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一)男性:17.5≤BMI(二)女性:17≤BMI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