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夫妻双方贷款买房,如果使用其中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另一方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再次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所借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全部还清,则可再次办理。如果本人是外地户口而长期在本地工作,在本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地购买完全产权住房且用于自住的,可以凭有效居留证件(蓝印户口或暂住证)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需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1个月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借款人支付上月结息日后按日计算应收利息之外,再付剩余的贷款本金,受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合同规定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不退换。按规定,一般提前归还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用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部分提前还贷,均不用支付手续费和违约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