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应得到市县政府给予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同时,市县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进一步支持被征收人。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主观:
大产权房拆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其具体的补偿数额依据该房屋的实际价值、拆迁安置的费用来确定,并且如果因此给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也会予以补偿。
拓展延伸
拆迁赔偿新政策下的产权保障
拆迁赔偿新政策下的产权保障是指在拆迁过程中,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为被拆迁人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产权保护措施。根据新政策,拆迁赔偿将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确保被拆迁人的产权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同时,新政策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加强产权登记和证明的监管,提高赔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的透明度,加强对拆迁赔偿款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平衡城市发展和居民利益,为被拆迁人提供更加公正和可靠的产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对被征收人给予了全面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额外的补助和奖励。拆迁赔偿新政策下的产权保障进一步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提高了赔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的透明度,加强了对赔偿款的监督和管理。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平衡城市发展和居民利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