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合并简化部分税目。适当归并所得分类可以反映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可能先将目前11个所得小类分成几个大类,例如将个人劳务性质收入分为一类,其中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将财产性收入分为一类,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将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分为一类。
第二,完善“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目前个税税前扣除已经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在一定的限额以内的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等等,未来还会纳入商业养老保险。本次改革较大的进步是增加专项扣除,纳入赡养老人支出、大病医疗支出和子女教育费用,减轻“二孩”家庭负担。也有呼声希望将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费用纳入专项扣除项目。
目前有较多建议对起征点设立标准指数化调整机制,结合物价水平及通货膨胀程度进行动态灵活调整,减轻经济波动对居民生活水平的影响,还有建议提出实施区域差别化的起征点,这些建议能否实施还需要观察。
第三,优化税率结构。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结构为基础,适度调整边际税率,简化累进级距,合理确定各大类所得适用税率。
第四,探索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由于中国家庭结构变化、家庭经济结构的复杂性,短期内难以完全实施家庭综合申报,会在先在保持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基础上,逐步允许夫妻联合申报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按揭贷款利息等相关支出,并在夫妻之间分摊扣除或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分别纳税。
第五,完善涉税信息系统和征管机制。首先推进工商、公安、司法、海关、社保、银行、住房、证券等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涉税信息联网,建立健全自然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税前扣除信息真实性的核查,也对税务部门数据分析、调查能力、征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此外还需要个人税号普及、涉税信息绑定、诚信体系约束等配套政策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