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质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主债权,属于担保物权;而典权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但不具有从属性,而具有独立性,属于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法律分析:质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主债权,属于担保物权;而典权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但不具有从属性,而具有独立性,属于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