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保险代理人不得为没有经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保险公司经营或者介绍保险业务。
⑵保险代理人可以接受多家保险公司的委托担任保险代理人,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但是,《保险法》第129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也就是说,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接受一家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办保险业务,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委托。但是,如果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公司违反此规定,保险代理人同时代理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办理人寿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以保险代理人违反规定而拒绝承担责任。
⑶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⑷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⑸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⑹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与保险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利益
⑺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会计
一、保险公司破产后客户怎么办
如果投资人购买的是人寿保险,就算保险公司破产,保单还是有效的,保监会会对破产保险公司进行托管或者由其他保险公司承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