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老年旅游的服务对象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旅游产品消费者,并对老年旅游产品要求、旅游者招徕、合同签订等各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提出了“全国标准”。
2、旅行社在与老年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应采集老人个人健康、紧急联络人等详细信息,并请旅游者当面签字,75岁以上的老年旅游者应请成年直系家属签字,并应由成年家属陪同”。
3、连续乘坐汽车的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每个景点应安排充裕的游览时间。此外,包机、包船、旅游专列和100人以上的老年旅游团应配备随团医生服务的规定。
法律依据:
《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第五条旅游者招徕:
1、应根据老年旅游者的生理特点推荐适宜的旅游产品,并向老年旅游者说明某些旅游活动对身体条件的限制性要求。
2、应根据老年旅游者的生理特点推荐适宜的旅游产品,并向老年旅游者说明某些旅游活动对身体条件的限制性要求。
3、应详细说明并书面提供合同价格所包含的旅游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旅游目的地景区景点对老年人的门票优惠政策等情况。
4、应采集老年旅游者详细信息,包括个人健康情况、个人通讯方式、紧急联络人信息,并请老年旅游者当面签字,75岁以上的老年旅游者应请成年直系家属签字,且宜由成年家属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