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能否变更投保人吗

2024-08-31 10:42:47

可以变更。

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投保人亲自去保险公司办理

需要准备以下文件: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客户信息变更类),健康及财务告知(保单存在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责任的险种时由新投保人填写并签名),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原投保人身份证件

(二)委托他人前往保险公司办理

需要准备以下文件: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客户信息变更类),授权委托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保单存在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责任的险种时由新投保人填写并签名),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原投保人身份证件,代办人身份证件。

委托业务员办理时,受托人仅限于该客户名下任意一张有效保单的服务人员。

委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仅限申请资格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办理。

一、财产险的投保人是受益人吗

受益人是寿险中的概念,理论上,财产保险不存在受益人,因为,通常情况下,寿险中大部分是以死亡保险给付条件的条款,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他不可能再去领赔款,所以,在寿险有受益人概念。另外,近期,银行系统一些人员对保险理论的半懂不懂得,为了实现自己的抵押权,强行要求抵押人提供保单,并在保单上注明:银行是第一受益人,这种作法其实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而财产保险发生约定的保险情况发生时,被保险人就可以直接领取赔款,所以,不存在受益人,如果一定要说有受益人,那一定是被保险人=受益人。不过也会有一些例外情况,在广义的财产险中,包括货运险、工程险、信用险、保证险等,在货运险中,被保险人是以提单持有人为准,一些工程险,有交叉责任的,那是另当别论,在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同(但信用保险还是相同,这点很多人会搞混了。

二、投保人的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一)如实告知的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应保险人所提出的关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的询问作出如实告知;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以《刑法》第198条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二)按约缴付保险费义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

(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项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重复保险通知义务

财产保险投保人应当按《保险法》第41条规定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人身保险虽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但为防止道德风险,投保时投保人仍应将被保险人投保其他保险情况告知保险人(该告知为如实告知义务)。

(五)建议被保险人维护标的安全义务

《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六)出险通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七)提供事故证明、资料的义务

《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八)其他不利益

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