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破坏了这种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不仅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而且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行为除须具备上述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情节严重,主要应以非法经营额非法获利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如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非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