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和成立程序。在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必须有保险利益。合同的成立程序包括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填制投保单、交付保险费和保险人盖章承保等步骤。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投保人有义务如实陈述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主要危险情况,保险人有义务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
法律分析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有哪些1)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能事先确定的。保险方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的估计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请保险时的陈述和保证。如果投保方的陈述不真实,不仅会使保险方无法正确估计风险,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特殊的意义。2)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保险合同以不能事先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给予保险金的前提,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这种特点来牟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作了投保人必须有保险利益的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具备下列条件:这种利害关系有经济上的价值;利害关系的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估算或约定;这种利害关系为法律所承认。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无权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程序是什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填制投保单,投保单就是要约的书面形式。投保单是由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人只须依所列项目逐项填写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人商空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盖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凭证,是当事人双方履约的根据,保险单应具体记载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证上一般不记载具体的保险条款,但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凭证多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有义务如实陈述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主要危险情况。保险人有义务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
结语
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有两个,一是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投保人必须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否则合同无效。投保人应如实陈述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主要危险情况,保险人有义务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