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农村唯一的住房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因为不属于生活必需品。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应是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须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这个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法院存在消极不受理、不审查异议的情形时,异议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