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当地区县的妇幼保健所申请补发,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新生儿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2)登报声明旧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作废。(3)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当地户籍派出所提供孩子的未落户证明。(4)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于各地对于补办出生证明的规定不同,具体如何办理建议咨询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