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医疗报销只分农村居民和城镇职工,与是否为贫困户及是否持有低保证无关。
1、居民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2、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法律依据: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条落实住院医保兜底政策:
1、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政策,两项保险分别平均报销75%。
2、孕产妇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自然分娩实行单病种管理,1500元限额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全额负担,超出限额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3、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由10000元降为5000元,报销比例为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4、在县域内、市级、省级医院住院,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1万元、0.3万元、
0.6万元。在不同等级医院多次住院的,按当年住院医院最高级别计算年度自付封顶额。
5、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封顶额之上的费用全部由医保基金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