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已调整,根据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金。已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人员将按新标准与原标准差额补发。费用来源由单位负担或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
法律分析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2]7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企业:
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通知》(冀民([2011]128号),对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规定,现对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从2011年8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金(基本养老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2011年8月1日至本文件实施前去世人员,已经按原标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按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予以补发。
三、其他问题
(一)资金来源。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费用,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负担。
(二)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统计资料每年在公布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时一同发布。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结语
根据冀人社字[2012]72号文件的通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从2011年8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金(基本养老金)。已经按原标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去世人员,将按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予以补发。资金来源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负担。根据2010年度和2011年度的数据,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9109元和21810元。以上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于2012年3月12日发布的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