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需准备的基本材料: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夫妻双方初婚、初育、未领养、单位/居委会证明,并到户口所在地镇级(街道)计生办确认盖章。
(二)女方到指定地点去检查,开怀孕化验单或诊断证明。
办理前询问女方单位计生管理部门,无工作者可以去询问居委会。
(三)带上双方1寸免冠照片1张。
准生证男女双方均可办理,只要双方证明齐全,在哪一方办准生证都不是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办理准生证所需材料、要求、流程可能会有差异。
(四)带上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拿女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加盖计划生育章。需要三级证明:
1、需盖村或居委会章;
2、需盖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章;
3、需盖县或区计生委章。
(六)拿该申请和男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去男方档案所在地盖章。
(七)在男方所在的计生办领取准生证。
(八)男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档案所在地盖章。
(九)女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户口所在地街道盖章,然后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