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有息借贷中,预期年化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预期年化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预期年化利率超过4倍,双方发生纠纷的话,法庭不保护超出的部分利息,但是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预期年化收益。所以说就算超过了规定的利息也不会有问题。
(二)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预期年化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预期年化利率计息。
(三)当事人约定了预期年化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预期年化利率标准。
(四)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五)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预期年化利率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