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与房屋质押的区别

2024-08-31 10:35:49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保管;质押则由质权人负责保管质押物。房产质押是将房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房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房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拓展延伸

房屋抵押和房屋质押的区别及其影响

房屋抵押和房屋质押是两种常见的房产担保方式。房屋抵押是指借款人将房屋作为担保物,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贷款机构有权以拍卖房屋的方式来清偿债务。而房屋质押是指借款人将房屋作为质押物,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但是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贷款机构只能通过司法程序来追讨债务,不能直接拍卖房屋。这两种方式在担保效果、追偿程序、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差异。借款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充分了解其影响,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结语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保管。房产质押是将房产移交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房屋抵押和房屋质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其效果、追偿程序和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差异。借款人应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充分了解其影响,做出明智的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