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
2、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3、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4、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8、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